4月1日结婚(“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回事吗)

稳定、健康的婚姻关系不仅关乎着家庭的和睦,影响着老人的幸福晚年,关乎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更是法律的硬性要求。不论是重婚,还是婚后与他人的同居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婚姻家庭的正常秩序,甚至构成违

4月1日结婚(“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回事吗)

稳定、健康的婚姻关系不仅关乎着家庭的和睦,影响着老人的幸福晚年,关乎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更是法律的硬性要求。

不论是重婚,还是婚后与他人的同居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婚姻家庭的正常秩序,甚至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那么什么是重婚,什么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吗?我们来一一分析。

重婚的认定

实践中的重婚,分为两种情形:

1、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利用婚姻登记的一些漏洞,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一般称为法律上的重婚;

2、已登记结婚的一方,虽与他人没有再进行结婚登记,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称之为事实上的重婚。

随着婚姻登记制度和系统的不断完善,第一种情形存在的空间已经非常狭小了。比较常见于第二种情形,已有配偶的一方,另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不论是哪种一种情形,都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严重损害,更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侵犯,因此,《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将重婚行为,纳入到刑法处罚的范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临刑事责任。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回事吗?都是违法行为?

而在具体认定是否构成重婚行为时,已登记结婚的事实比较容易查证,重点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单纯的共同生活,尚不足以构成重婚罪。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1、是否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

比如是否有意长期在一起生活的意愿,区别于因一时对现有婚姻不满,

向配偶之外的异性寻求慰藉

而在一起生活,但并没有长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

还包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开支,经济上的相互扶持,以及客观上同居时间的长短、稳定性等等,区别于一方在外的包养行为。

2、是否存在夫妻名义的公开性。

公开性的表现,则是通过行为向他人展现二人的夫妻关系。在私密空间彼此称呼“老公”、“老婆”等行为,一般不认为具有公开性。

公开性强调的是主动向外人示明双方的夫妻关系,或并不隐瞒该种关系。比如参加宴会等公共场所时,向外人进行介绍;参加他人婚礼时,以夫妻名义随礼等等。足以让外人认为,该二人便是夫妻。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回事吗?都是违法行为?

单纯与他人的同居行为

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考虑到重婚行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其他方式。

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此种情形,因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不违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民法典》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该种行为虽然

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但属于《民法典》所禁止的行为,

仍是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后果

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可能构成重婚罪,面临刑事处罚。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有配偶的一方,还包括明知其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的另一方。

而重婚在民事层面,则属无效婚姻,如果因重婚导致原配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虽无刑事上的处罚,但在民事责任上,仍将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原配主张双方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回事吗?都是违法行为?

其他问题

现行法律所禁止的主要为上述两大情形。像未婚而同居的行为,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也将其视为非法同居关系。但自

2004年4月1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再将其视为非法同居,虽不鼓励,但也不再明令禁止。

至于未登记结婚便同居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的,更不具备违法性,最多涉及的道德问题。(虽然很普遍,甚至也习以为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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