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有人问:我和前妻离婚一年半了,我发现我前妻有婚外情,我可以起诉她吗?这个问题虽然很简短,但涉及了几个法律知识点和新旧法的变化,让我们来一起分析。一、婚外情是否属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情况?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一种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特殊

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有人问:我和前妻离婚一年半了,我发现我前妻有婚外情,我可以起诉她吗?

这个问题虽然很简短,但涉及了几个法律知识点和新旧法的变化,让我们来一起分析。

一、婚外情是否属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情况?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一种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特殊救济。关于它的请求权基础,之前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仅包含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此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情形,更好地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具体为: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或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外情的程度低于上述规定第一项与第二项,在适用《婚姻法》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因过错方有婚外情而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抚慰金是很难得到支持的。《民法典》施行后,增加了第五项兜底条款,各地法院审理过程中,若认为婚外情的程度达不到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并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因此,若女方婚外情情形严重的,配偶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二、离婚一年半后才发现对方有婚外情,还能追究吗?

首先,要区分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启动方式自然要区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情形下,若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再支持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

而对于诉讼离婚,则要区别无过错方的地位,是原告还是被告。

如果无过错方是原告,则应于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另外,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然后就要考察时效的问题。

原《婚姻法》明确规定了须在离婚后一年内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现《民法典》已经删除了“离婚后一年内”这一时间限制,也未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时效进行特别规定。从离婚损害责任在性质上来看属于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同时适用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综上,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或者是诉讼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在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过离婚损害赔偿的,在离婚后一年半后发现对方有婚外情的行为,依然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7〕6号)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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