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陈某与张某于199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1月,双方按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生育两子,均已成年独立生活。2003年3月3日,张某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养殖业用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坐落在蓟州区大秦铁路北侧的土地,承包期限25年。后张某在承包地上建造了厂房,用于经营养殖。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主张分割与张某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坐落在蓟州区大秦铁路北侧养殖厂厂房。二、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虽然陈某与张某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前,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陈某与张某当时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于事实婚姻。因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陈某与张某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应为同居关系。对于陈某要求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共有财产坐落在蓟州区大秦铁路北侧养殖厂厂房的诉讼请求,由于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三、分析与认识(一)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哪些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事实婚姻必须满足如下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本案中,陈某与张某于1993年农历11月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由此,陈某与张某在开始同居时,因不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而缺乏构成事实婚姻的要件之一(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导致不构成事实婚姻。(二)认定事实婚姻的时间问题“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包含两种情况:即先符合年龄后同居和先同居后符合年龄。第一种情况,先符合年龄后同居。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的某一时间开始同居,在同居时已经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第二种情况,先同居后符合年龄,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的某一时间点A开始同居,但在A时间,双方仅因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而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随时间推移,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此时为时间点B,而时间点B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也符合该要件。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要求在1994年2月1日前达到年龄要求。然而,在本案中,陈某与张某的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是因为陈某与张某在开始同居时,双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而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且直到1994年2月1日,双方依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导致不构成事实婚姻。(三)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后未补办结婚登记本案中,陈某与张某不属于事实婚姻,且直到同居结束也未补办结婚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二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陈某与张某的关系应以同居关系来处理。文章:晏菁菁图片:网络审核:刘柯单位:滨外法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