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一号结婚日子好吗(独生女30多年没探望过父亲如今欲继承遗产)

来源:澎湃新闻三十多年没有探望过父亲的女儿要求继承遗产,该不该给?男子身患精神疾病,三十多年来由母亲和四个兄弟姐妹照料。男子去世后,独生女儿想要继承他的遗产,但他的兄弟姐妹们认为,侄女常年没有探望和照料过父亲,这笔遗产应该由他们

十月一号结婚日子好吗(独生女30多年没探望过父亲如今欲继承遗产)

来源:澎湃新闻

三十多年没有探望过父亲的女儿要求继承遗产,该不该给?

男子身患精神疾病,三十多年来由母亲和四个兄弟姐妹照料。男子去世后,独生女儿想要继承他的遗产,但他的兄弟姐妹们认为,侄女常年没有探望和照料过父亲,这笔遗产应该由他们四人平分。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10月12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近日,该院法官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使双方达成调解合意,并解决了双方本来准备另案起诉的遗产纠纷。

遗产应由谁来继承?

上海一中院介绍,齐先生曾是一名公交车司机,1980年代初,他与陆女士相识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七岁时,齐先生和陆女士协议离婚,从此女儿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与齐先生甚少见面。

1993年,齐先生被诊断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从此便病休住院治疗,其间一直由他的老母亲张女士主要照料,四个兄弟姐妹协助照料。

2012年,老母亲不慎摔倒受伤,无法再照顾齐先生。于是齐先生的四个兄弟姐妹就轮流照顾他,每月定期前往医院看望,并负责他外出看病就医、采买生活用品等事项。

2020年,老母亲去世,留下了一套市值190万元的房产,齐先生继承了其中五分之一的份额,即38万元。老母亲去世后不久,齐先生也去世了,而齐先生继承的这笔遗产,成了他女儿和姑姑叔叔们的矛盾焦点。

齐先生的女儿认为,“我是父亲唯一的女儿,也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由我一人继承这部分遗产。”

“三十多年来,她没有探望过父亲,没有照顾他一天,甚至父亲去世了,我们打电话、发信息找她来参加葬礼,她都没有来。她不应该继承遗产。”姑姑叔叔们表示,女儿虽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她从未尽过赡养父亲的义务,齐先生的遗产应该由长期照料他的四兄妹继承。

双方争执不下,叔叔姑姑们将侄女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齐先生的四个兄弟姐妹在长达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协助母亲一同照料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应该酌情适当多分得遗产份额。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齐先生的这笔遗产由其女儿和四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得,即每人7.6万元。

一审判决后,女儿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受理本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双方对这笔遗产究竟该如何分割依旧争论不休,叔叔姑姑们在提到侄女没有对父亲尽到扶养义务甚至没有参加葬礼时情绪十分激动,坚决认为该笔遗产不应由侄女继承。

而侄女一方认为,即使叔叔姑姑们对父亲有扶养的事实,至多也只能分得父亲百分之三十的遗产,这是她最大的让步。

姑姑叔叔们当庭表示不接受她的方案,也不接受调解。

握手言和的调解

本案主审法官俞敏从事多年家事案件审理,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她,凭直觉认为这起案件里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

四兄妹愿意三十多年如一日,协助老母亲照料齐先生,并在老母亲摔伤后主动承担起轮流照顾齐先生的责任、安排他的后事,说明这个家庭的整体家风是良好的,重亲情,也讲感情。

但齐先生的女儿究竟是因为什么,会对父亲三十多年来几乎不闻不问呢?女儿说,“我7岁时父母就离婚了,从小过着没有父亲关心的生活。长大后母亲身体很不好,我也结婚生子,平时既要照顾母亲,又要照顾孩子,自己的身体也不好,实在分身乏术。”

俞敏觉得,她也有自己的苦衷。从小失去父爱,对女儿来说,也是内心不可磨灭的伤痛。

“我理解你的苦衷,但是你也要想到,叔叔姑姑们在你父亲生病的三十多年里,牺牲了自己的时间,一直帮助奶奶照顾他。在奶奶去世后,他们也没有弃他不顾,最后还给他养老送终,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而这些本都是你作为女儿应尽的义务,你应该对他们表达感激,人要懂得感恩。”

俞敏一点点地做着思想工作,齐先生女儿的心也慢慢地融化了。

而对齐先生的兄弟姐妹一方,俞敏也积极沟通,“侄女三十多年来没有照顾过父亲,是不对的,但是你们作为长辈,也请对小辈多一些宽容和理解。她从小跟着母亲生活得也不容易,又过早失去父爱,也有很多不幸。”

经过俞敏反复沟通劝说,齐先生的兄弟姐妹们也表示理解,并同意跟侄女就遗产继承问题进行调解。

解决案外遗产纠纷

在双方都达成调解意向之后,俞敏又继续推进工作,促使双方就调解的细节进行协商。

在这次的协商过程中,双方的情绪都缓和了许多,本着亲情为重的态度,心平气和地沟通了起来。通过协商,俞敏了解到,齐先生除了在本案中有38万元的遗产,还有一套与大弟弟共有的动迁房。

通过真诚协商,齐先生女儿同意动迁房中属于齐先生的财产部分,与四位叔叔姑姑们均分,房子的产权归齐先生的大弟弟,其他兄弟姐妹对此也表示同意。同时,大家一致同意齐先生的丧葬补助费归他的女儿。

上海一中院调解确认,齐先生从老母亲处继承来的五分之一房产由四兄妹继承所有,各占四分之一份额;齐先生的四兄妹给予齐先生女儿房产继承折价款7.6万元;齐先生与大弟弟共同所有的动迁房,产权归大弟弟所有,大弟弟给予其他三位兄弟姐妹和齐先生女儿房产继承折价款各15万元;齐先生丧葬补助费2.5万余元归其女儿继承所有。

叔叔表示,侄女去单位领取丧葬补助费时他可以陪同;侄女表示,叔叔姑姑为父亲落葬那天她一定会一起参加。在电话回访中,双方告诉俞敏法官,丧葬补助费已顺利领取,相关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成。

上海一中院表示,本案在一般继承案件中较为少见,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本不能继承遗产,但本案中因为四兄弟姐妹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本着公平的原则,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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